題記
目前,微信作為一種新型的聊天軟件,被廣泛使用,尤其是年輕人群體。微信聊天記錄就承載了很多的功能,例如支付功能,文件傳輸功能,商務合作功能等。微信平臺上面的信息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那么微信聊天記錄是否可以作為證據材料使用?應注意哪些問題呢?
一、微信作為證據使用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六條:“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數據,屬于證據的表現形式之一,還需滿足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要求。
二、微信記錄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如何認定?
針對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的如何認定?
1.微信主體的認定,是否是本人使用?
(1)通過對方當事人自認的事實,可以確定微信號是本人操作。
(2)微信號與實名制的手機號碼是否一致。
(3)微信頭像是否為使用人本人頭像,頭像是否清晰,面部特征是否跟當事人高度一致。
(4)當事人網絡實名信息是否與電子郵箱發出的微信聊天記錄一致。
(5)是否是生效裁判文書所確認的主體信息。
2.微信記錄證據的合法性認定問題
(1)主體合法:證據主體合法。證據主體是指形成證據內容的個人或單位,證據主體合法,是指形成證據的主體須符合法律的要求。主體不合法也將導致證據的不合法。對證據主體的法律要求,也是為保障證據的真實性。因此法律根據證據特點,對某些證據的證據主體規定了相應的要求。
(2)形式合法:證據形式合法。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不僅要求在內容上是真實的,還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3)取得方式合法:證據取得方式合法。當事人收集的證據材料能否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還要看該證據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法律規定證據取得方法必須合法,是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權利不至于因為證據的違法取得而受到侵害。例如,利用視聽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時,就要求視聽資料的取得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權利,如他人的隱私權,商業秘密或是國家秘密等。常見的容易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證據取得方式是所謂偷錄、偷拍。
(4)程序合法:證據程序合法。證據材料最后要作為證據使用還必須經過一定的訴訟程序。《最高人一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不經過質證,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3.微信聊天記錄的關聯性問題。微信聊天記錄應保留案件相關聯的證據材料,如聊天記錄的事實是否與案件有關,能否反映雙方的法律關系,雙方的權力義務關系是否明確。
綜上所述,微信聊天記錄在滿足證據“三性”的情況下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在司法實踐中也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本文來源:法務之家)
【文章由山西省山東商會戴燕副會長企業------山西君比德律師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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