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就可以對他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嗎?
>> “失信”針對“故意不還錢”的被執行人
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進行信用懲戒。除了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還需要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 “限高”針對“沒錢還”的被執行人
當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時,法院就可以采取該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2、只要被執行人不履行完畢,就可以對他無限期地進行“失信”和“限高”?
>> “失信”的期限
因被納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區分:
(1)違反財產報告制度、違反限制消費令等情形下失信的期限為兩年;
(2)當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則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 “限高”的期限
一般來講,只要被執行人不履行完畢,對他的“限高”沒有期限。
3、“失信”和“限高”的限制內容有重合嗎?誰的威力更強一些?
>> “失信”限制內容
側重在多個社會層面對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包括工作就業、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它會使失信被執行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 “限高”限制內容
側重在消費領域限制被執行人的“揮霍”行為,主要包括限制被執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執行人在購買不動產和車輛、旅游度假、子女就學、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等方面的高消費行為。
4、可以同時對被執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嗎?
違反“限高”會“失信”
納入“失信”必“限高”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違反限制消費令時,便符合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條件;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5、聽說把單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后,就不能對它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了?
“失信”和“限高”的適用對象有所不同。單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單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為單位的失信行為“買單”。
6、“失信”和“限高”的啟動和解除程序相同嗎?
均有兩種啟動方式
(1)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2)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
滿足以下任一條件時,均可解除“限高”或“失信”:
(1)被執行人履行完畢;
(2)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
(3)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
(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等。
7、如果被執行人認為“失信”、“限高”措施有誤,采取的救濟措施一樣嗎?
對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或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可先向執行法院書面申請糾正,經審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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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言法語”看得眼花
一段順口溜幫助你區分
失信限高分不清,執行法官來道明。
限高針對沒錢還,失信準入門檻高。
限高期限無限長,失信兩年可延長。
違反限高會失信,納入失信必限高。
如果單位被限高,單位老板必限高。
(來源 | 綜合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山東高法等)
【文章由山西省山東商會戴燕副會長企業------山西君比德律師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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