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已就涉案房屋征收補償事宜達成了協議,相對人對涉案房屋的財產所有權已轉化為協議項下的征收補償權益。在相對人此后拒絕履行協議約定搬離及交付涉案房屋等義務的情況下,其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賠申122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紅。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龍昆北路**。
法定代表人郭剛,區長。
再審申請人陳紅因訴被申請人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龍華區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瓊行賠終55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陳紅以原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未支持其賠償請求錯誤為由,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原審查明事實,陳紅與龍華區政府已就涉案房屋征收補償事宜達成了協議,陳紅對涉案房屋的財產所有權已轉化為協議項下的征收補償權益。在陳紅此后拒絕履行協議約定搬離及交付涉案房屋等義務的情況下,其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陳紅如對安置補償協議不服,應另循途徑救濟。
綜上,陳紅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陳紅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耿寶建
審判員 田心則
審判員 孫 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李 京
本文來源:魯法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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