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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觀點: 對非法借貸法律后果自行清結的協議不應認定無效
發布時間:2020-11-27

最高院裁判觀點:

對非法借貸法律后果自行清結的協議不應認定無效

 

當事人之間對非法借貸所產生的資金返還責任在責任人內部如何分擔作出的自主安排,目的在于協調如何還款。無論是從締約目的還是履行的結果上看,《協議書》、《借款合同》均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利,也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具有掩蓋非法目的的動機,應認定為有效。

 

本院認為,本案再審爭議的焦點問題是萬都房地產、萬都中心是否應向東方公司連帶承擔本案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償還義務。這一焦點問題涉及以下幾個具體問題:

一、關于本案糾紛產生的原因。根據查明的事實,1996年2月29日,西北航空公司向建行徐匯支行開具了5400萬元銀行本票,建行徐匯支行向西北航空公司出具了5400萬元定期存單一張,但建行徐匯支行收到該本票后卻未將其人銀行賬戶,而是以背書方式直接劃入了萬都房地產賬戶內。萬都房地產收到5400萬元之后,支付給案外人杰德公司542.42萬元,作為杰德公司參與融資的報酬。同日,周道春以建行徐匯支行的名義,向西北航空公司出具一張虛假的217萬元定期存單,作為承諾付給西北航空公司的高額息差。本院認為,西北航空公司、建行徐匯支行、萬都房地產之間的上述行為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的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企業間的借貸行為,出資人為西北航空公司,用資人為萬都房地產。上述證據同時證明,西北航空公司的出資不但實際進人了萬都房地產的賬戶,而且萬都房地產還將其中的542.42萬元支付給了案外人杰德公司作為參與融資的報酬,即萬都房地產對所借資金進行了實際處分。故萬都房地產辯稱本案前因并非三方之間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款關系,而是西北航空公司與建行徐匯支行兩方之間的存款關系,以及周道春等人貪污侵吞銀行資金的刑事犯罪關系,該賬款僅僅是“路過”了萬都房地產的賬戶,而沒有“停留”的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建行徐匯支行與萬都房地產所簽《協議書》、《借款合同》的效力。建行徐匯支行與萬都房地產為解決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企業間借貸資金的償還問題簽訂了《協議書》,其后又簽訂了《借款合同》,以具體落實《協議書》的約定。對于《協議書》、《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當事人之間存在爭議。本院認為,建行徐匯支行與萬都房地產共同參與企業間的借貸活動與二者之間為解決借貸資金償還問題而簽訂協議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前者屬于違反現行金融政策和相關法規的違法行為;后者則是當事人之間對非法借貸所產生的資金返還責任在責任人內部如何分擔作出的自主安排,目的在于協調如何還款。無論是從締約目的還是履行的結果上看,《協議書》、《借款合同》均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利,也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具有掩蓋非法目的的動機。故此,本院認為,上述協議應認定為有效。

三、周道春、胡蓉潔涉嫌犯罪的行為是否影響建行徐匯支行與萬都房地產所簽《協議書》、《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據上海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滬公經函[2006]246號函、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1999)6號函所述,周道春伙同胡蓉潔等人,從萬都房地產賬戶轉移資金,其行為無疑已經涉嫌犯罪。但周道春、胡蓉潔涉嫌犯罪的行為屬于個人行為,這與其以單位名義實施的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物部分或全部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該單位對行為人因簽訂、履行該經濟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周道春、胡蓉潔以單位名義實施的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企業間借貸行為應由所在單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個人實施的涉嫌犯罪的行為則應自行承擔法律后果,周道春、胡蓉潔所轉移侵占的資金雖然最初來源于西北航空公司,但根據貨幣占有即為所有的法理,該項資金經背書進入萬都房地產的賬戶后,萬都房地產即為資金的所有者,實際上萬都房地產也確實對其作出了部分處分,故周道春、胡蓉潔涉嫌犯罪行為所侵害的是萬都房地產的財產,受害人為萬都房地產,萬都房地產可以通過刑事程序追討被侵占的資金,但該涉嫌犯罪的行為并不影響萬都房地產在先前的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企業間借貸法律關系中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影響建行徐匯支行與萬都房地產簽訂的《協議書》、《借款合同》的效力。

四、萬都房地產是否實際使用并歸還了本案《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1997年12月11日,建行徐匯支行與萬都房地產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鑒于存單資金轉入萬都房地產賬戶,為理順有關法律關系,由萬都房地產向建行徐匯支行申請借款,所借款項僅用于兌付存單本金及利息。這就明確了萬都房地產向建行徐匯支行貸款的目的是用于兌付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企業間借貸而產生的存單的本息。建行徐匯支行與萬都房地產后來實際履行了該協議,于1998年9月7日簽訂了本案和另案所涉兩份《借款合同》,建行徐匯支行據此發放了5670萬元和5317萬元兩筆貸款,總計10987萬元,用以兌付了出資人的出資款或抵償了由建行徐匯支行代償的欠款。在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已審結的(2001)徐監字第15號案件中,萬都房地產向法院提交了建行徐匯支行1998年9月9日出具的《收條》,其內容與《協議書》相互印證,進一步證明了萬都房地產實際使用上述貸款用于償還企業間借款的事實。由此可見,萬都房地產貸款后雖又將款項交付給了建行徐匯支行,但其目的卻并非用于歸還建行徐匯支行的貸款,而是用于償還建行徐匯支行代償的對西北航空公司的出資款,屬于借新還舊,萬都房地產使用貸款的結果是消滅了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企業間借貸法律關系中對西北航空公司出資款的最終償還債務,而非消滅了其與建行徐匯支行之間的借貸關系。萬都房地產借新還舊,已經構成對案涉貸款的實際使用,原審判決認定萬都房地產并未真正獲取和實際使用貸款屬于認定事實不清,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本院認為,本案當事人之間簽訂《借款合同》、《協議書》的目的在于自主協調、解決企業間借貸資金如何償付問題,為法律所不禁止,應認定為有效。周道春、胡蓉潔涉嫌犯罪并不影響上述協議的效力。萬都房地產向建行徐匯支行借款償還了企業間借貸法律關系中由建行徐匯支行代償的出資款后,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歸還建行徐匯支行的借款并承擔逾期還款的利息損失。萬都中心明知萬都房地產貸款的用途而提供擔保,應根據《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萬都中心既已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則不應再重復追究其違約金責任,故東方公司訴請萬都中心支付違約金512.758萬元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東方公司通過債權轉讓受讓了建行徐匯支行的債權后,有權向萬都房地產和萬都中心主張上述權利。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本文來源:民事法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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